憲法裁判所判決,政府沒有做出足夠的具體努力來解決日軍慰安婦和原子彈爆炸的受害者提出的要求賠償的問題是違憲行為。此次判決雖沒有規定國家直接負有賠償責任,但明確指明了韓國政府以後有義務做出最大的外交努力,所以預計將給外交事務帶來一係列的影響。

108名慰安婦強製動員的受害者主張“政府並沒有為解決1965年6月簽署的《韓日請求權協定》的有關爭議做出最大努力,這種不作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並對國家提起了憲法訴願。憲法裁判所對這起案件以6(違憲):3(駁回)的表決做出了決定。

憲法裁判所裁判部表示“根據憲法和韓日協定的內容,如果在請求賠償權的問題上兩國間存在爭議,國家負有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作為義務”,“現在雙方對韓日協定中是否包含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這一問題存在解釋方面的爭議,因此需要按照商定的程序,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一問題”。接著還表示“受害者所擁有的賠償請求權是超越財產權且關係到被殘忍持續侵害的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及人身自由恢復的問題,意義重大”,“國家在這一問題上的不作為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權”。裁判部特別強調“受害者都是高齡老人,時間如果繼續拖延,將永遠無法弘揚曆史正義,永遠無法恢復人的尊嚴和價值”,指出了問題的急迫性。

針對金某等2500餘名原子彈爆炸受害者提出的憲法訴願審判事件,憲法裁判所也以6(違憲):3(駁回)的表決做出了違憲判決。憲法裁判所裁判部表示“在被非法強製徵用和徵兵後又遭受原子彈爆炸危害的韓國受害者對日本擁有賠償請求權,不僅關係到財產權利,而且是直接事關人類固有的尊嚴與價值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考慮到外交行為需要顧及國際形勢而進行戰略選擇的特殊性,如果以法律方面引發爭議的可能性或為外交關係帶來影響等不明確的理由為借口,從而將被侵害基本人權的原子彈爆炸受害者的要求置之不理,都將構成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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